一、关于劳务派遣单位的资质 《劳动合同法》规定从事劳务派遣的公司注册资本不得少于50万元,严禁转移派遣和内部派遣。这是针对中国之前存在众多“劳务派遣”皮包公司的一剂猛药。 中国目前从事劳务派遣的企业众多,良莠不齐,皮包派遣公司更是多于过江之鲤,这些公司没有承担劳动责任的能力,与劳动者签订的劳动合同都是空文一张,严重损害了劳动者的权利。负面影响严重的还有转派遣的现象,一些公司由于自身实力不足,没有能力在各地方开设分支机构,但为扩大业务范围,只得通过代理方式层层转包,由此带来了大量潜在的劳动纠纷。 以上现象,不仅损害了劳动者的权益,也损害了整个行业的形象。《劳动合同法》对于资质从严的规定,有利于淘汰皮包公司,使行业走上良性发展的轨道。同时,作为企业客户也要增强甄别和风险意识,选择有实力、布点多、服务好的人力资源公司。 二、用人单位与用工单位责任。 《劳动合同法》规定,劳务派遣单位是本法所称用人单位,应当履行用人单位对劳动者的义务;同时《劳动合同法》第62条以列举形式直接规定了用工单位在劳动保护、劳动条件、劳动报酬、培训方面的义务。《劳动合同法》第92条规定,给派遣劳动者造成损害的,用人单位和用工单位承担连带责任。 从《劳动合同法》的规定来看,劳务派遣单位固然作为劳动合同的主体,与劳动者建立劳动关系,承担用人单位的义务;但用工单位并不是如很多人认为的那样——和劳动者之间不存在任何关系(或只存在劳务关系),根据《劳动合同法》规定,用工单位不仅要直接承担若干劳动法上的义务,而且在劳动者权益受到侵害时,不论是否为用工单位义务范围内,都要承担连带责任。由此可以认为,用工单位与派遣劳动者之间存在特殊的劳动关系。 长期以来,劳务派遣常被一些企业用来作为逃避劳动责任、规避法定义务的有效途径,逃避用工风险一度成为劳务派遣最具吸引力的卖点。一旦出现劳动纠纷,劳务派遣单位和用工单位之间,往往互相推诿,都不欲承担法律责任。《劳动合同法》强制规定用人单位与用工单位承担连带责任,一方面出于对劳动者的保护,另一方面也有利于澄清用工单位的法律地位,明确用工单位的劳动用工责任。可以预期,劳务派遣用来规避法律的功能和空间在逐渐缩小,客户将更加注重劳务派遣单位的专业性和服务能力。 三、劳动者保护 《劳动合同法》劳务派遣一章的规定,以劳动者保护为核心,规定了派遣劳动合同的法定条款和特别期限、跨地区劳务派遣劳动者待遇条件的保护、同工同酬的规定、组建工会的权利。 《劳动合同法》出台前,派遣劳动者权益维护处于无力状态,因三方主体关系不明确,使得派遣员工相比较与一般员工在劳动保护方面更加弱势。一些企业更是利用劳务派遣侵害劳动者权益,比如,通过合同约定,任意解除派遣员工的劳动合同而不支付经济补偿;任意确定社会保险缴费基数;发生因工或非因工伤亡事故,一些小规模劳务派遣单位采用关门方式而不承担责任等等。《劳动合同法》实施后,同工同酬与连带责任的两项新规定应该说大大缓解了这种情况。(责任编辑:yangshunyin) |